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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应履行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添加时间:2012年12月5日   来源: 杭州资深律师     http://hzzsls.maxlaw.cn/
  海口10月31日电(记者 吴晓锋 邢东伟 翟小功)今年2月,黄先生将海口凤翔路的一套住房租给他人,房客却从事传销被相关部门查处,工商部门对房东黄先生罚款5万元。黄先生不服,将工商部门告上海口市琼山区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近日,法院一审宣判,驳回黄先生的诉求。

  2008年5月,黄先生买下海口市府城镇凤翔路华荣府某大厦一套住房。2012年2月16日,黄先生与案外人毛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每月2100元的租金,将该房出租给毛某使用,毛某利用该房作为传销经营场所,今年3月,毛某的传销窝点被警方端掉。

  2012年6月25日,海口市琼山区工商局对黄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罚款5万元。该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6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黄先生不服,将工商部门告上海口市琼山区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法院查明,今年3月23日,警方查处黄先生租给毛某的涉案房屋,并当场缴获一批传销资料。黄先生将房屋交付房客毛某后,思想上麻痹大意,未按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履行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疏于检查,导致毛某用出租屋进行传销活动,成为传销经营场所。

  日前,琼山区法院一审宣判,驳回黄先生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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