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首页
律师简介
刑事辩护
婚姻纠纷
合同纠纷
法律顾问
行政诉讼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婚姻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行政诉讼交通事故案例房屋租赁权属登记刑事法规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交通法规合同保全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4006686166
联系人:
浙江 杭州

什么是货物的留置权?承运人在行使货物留置权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添加时间:2013年6月28日   来源: 杭州资深律师     http://hzzsls.maxlaw.cn/
 货物的留置权,就是货物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进行留置,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的货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承运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可以自行留置货物,不必通过法定程序留置货物。
二、留置“相应的货物”包括两层含义:
1.对于可分的货物,承运人留置的货物应当合理和适当,其价值应包括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加上可能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而不能留置过多的货物;
2.对于不可分的货物,承运人可以对全部货物进行留置,即使承运人已取得了大部分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
三、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在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没有付清的情况下,承运人不能留置货物的,承运人就不能留置货物。如果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承运人也不能留置货物。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杭州资深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