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骑车酿事故 领罪受刑还要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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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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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常德市武陵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醉酒驾驶的案件,家住本市鼎城区的被告人王某酒足饭饱之后骑着自己的摩托车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法院审理后对被告人王某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2年12月2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自己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本市沅水一桥北引桥路段与黄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王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46.56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