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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增国交通肇事

添加时间:2016年10月16日   来源: 杭州资深律师     http://hzzsls.maxlaw.cn/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昌刑初字第66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增国,男,42岁(1964年4月17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涿州市孙庄乡赵家铺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7月6日被羁押,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6)第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增国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增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7月6日5时40分许,被告人赵增国驾驶超载的“富陶”牌农用运输车(车牌号冀fqa608)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大街水厂路口西侧时,车右前部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牛庆宁驾驶的“长安”牌微型普通客车左后部相撞,造成两车侧翻,农用车内乘车人李成海(男,49岁)从车内甩出后压在车下,李当场死亡。昌平区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赵增国负事故全部责任。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增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增国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牛庆宁、陈生福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肇事车辆载货质量检验表,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结论,及被告人赵增国的供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增国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增国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增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卫东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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