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首页
律师简介
刑事辩护
婚姻纠纷
合同纠纷
法律顾问
行政诉讼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婚姻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行政诉讼交通事故案例房屋租赁权属登记刑事法规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交通法规合同保全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4006686166
联系人:
浙江 杭州

合议庭的组成

添加时间:2016年10月18日   来源: 杭州资深律师     http://hzzsls.maxlaw.cn/
style=\" margin-bottom:6px;\">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一是必须组成合议庭,不准独任审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二是再审的合议庭必须另行组成,原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组成的新合议庭;三是再审时,应对原来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当事人再审申请或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范围限制。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杭州资深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