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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

添加时间:2017年5月28日   来源: 杭州资深律师     http://hzzsls.maxlaw.cn/
  【关键词】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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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市公司暂停上市的制度
  中国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摘牌有如下一些规定,并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设定了一些最终可能会导致摘牌的几个层次:上市公司如果连续2年亏损、亏损1年且净资产跌破面值、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之一,交易所对公司股票进行特别处理,亦即st制度。对st公司,如果再出现问题,比如下年继续亏损从而达到《公司法》中关于连续3年亏损限制的,则进行pt处理。pt制度是证券交易所对于暂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流通所采取的特别安排,目的是为了增强市场流动性,切实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交易所在采取pt交易制度时又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3年内的任何1年中,如果pt公司能够扭亏为盈,则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恢复上市。在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中,暂停上市有四种情形:
  (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出现前三种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出现第四种情形的,交易所暂停其股票上市。自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三个工作日内就该公司股票是否暂停止上市作出决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所作的暂停上市决定,在指定报刊刊登《暂停股票上市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交易所停止其股票逐日持续交易。上市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仍然应当依法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交易所为投资者提供股票“特别转让”服务,为这些公司的股票流通提供一条出路,尽可能地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制度
  中国《公司法》第157、158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将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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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4)公司最 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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