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首页
律师简介
刑事辩护
婚姻纠纷
合同纠纷
法律顾问
行政诉讼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交通事故案例

刑事辩护婚姻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行政诉讼交通事故案例房屋租赁权属登记刑事法规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交通法规合同保全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4006686166
联系人:
浙江 杭州

拼装套牌报废车交通肇事后责任由谁承担

添加时间:2018年3月7日   来源: 杭州资深律师     http://hzzsls.maxlaw.cn/

  拼装套牌报废车交通肇事后责任由谁承担

  【案情简介】

  2006年2月12日上午11时50分,义国驾驶一辆已报废的渝A08427号长安车搭乘义德等七人,从重庆市大足县的高坪乡驶往四川省安岳县油房桥。当车行驶至大安路21公里处,义国因措施采取不当,致该车翻于公路左侧,义德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大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义国驾驶的报废长安车原系重庆某工贸有限公司所有,渝A08427号车牌又是重庆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该车的发动机号、车牌号、车架号三者不一致,该车属拼装套牌报废车。交通警察大队同时认定,义国驾驶报废车辆在交通运输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造成交通事故,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义德不负责任。2006年6月义国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大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义德的妻子小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义国与原车主重庆某工贸有限公司、车牌号车主重庆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204160元。

  另查明,义德生于1944年3月,住四川省安岳县双龙乡,系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退休职工。家里有妻子小华、儿子小彬、小文。

  【法院判决】

  大足县法院2007年1月22日单独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由义国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小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204160元。二、驳回附带民事原告人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三、由附带民事被告人重庆某工贸有限公司补偿小华5000元。四、由附带民事被告人重庆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补偿小华5000元。

  小华不服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虽然是义国驾车致被害人死亡,但该车系重庆某工贸有限公司所有,该车车牌号车主系重庆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应由三附带民事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评析】

  目前处理拼装套牌报废车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由于拼装套牌报废车问题涉及非法营运、逃避税费和肇事逃逸等多项蓄意违法,严重扰乱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侵害正牌车主的切身利益。然而由于拼装套牌车查找困难、处罚偏轻,已到了“张狂暴走”的地步。目前套牌车辆之多,连交警部门也未能掌握。拼装套牌车酿成交通事故后,查找肇事司机和车主较为困难,而且不能及时、有效的赔偿被害人,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险。

  拼装套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赔偿责任如何承担,赔偿主体如何确定,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各地法院判决也不一样,有的法院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判决登记车主、实际车主连带赔偿受害人;有的法院从是否具有实际的支配权和控制权出发,只判决实际车主赔偿受害人。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函发布后,法院才逐渐统一为判决对车辆享有实际支配权、享受运行利益的实际车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套牌的真实车牌持有者如与套牌无关,没有责任,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义国驾驶的拼装套牌报废车,并非重庆某工贸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所有,重庆某工贸有限公司虽是该车的登记车主,但该公司已将该车报废,重庆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虽是该车的车牌号车主,但是车牌被人冒用,两个公司都不具有对该车的运行支配力,也不享有运行利益。该拼装套牌车的运行支配力的主体与享有运行利益的主体均系义国,所以法院判决义国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重庆某工贸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虽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为义国判刑后,民事赔偿较为困难,法院做工作让两公司各补偿受害方5000元。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杭州资深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