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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唱家魏松车祸留疤获赔25万 错失商演损失不

添加时间:2018年6月17日   来源: 杭州资深律师     http://hzzsls.maxlaw.cn/


    世界知名男高音歌唱家、上海歌剧院副院长魏松在搭乘出租车前往浦东机场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致面部及口唇部严重受损,由此错失了多场演出。为此,魏松将肇事方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博公司)及常州市新华昌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昌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类损失近70余万元。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魏松获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4万余元。

    2007年9月22日,魏松搭乘一辆海博出租车前往浦东国际机场,准备赴长春参加“日中友好音乐会”。当出租车高速行驶至迎宾大道(外围)远东上桥处变道时,与正在倒车的新华昌公司的一辆货运牵引拖车发生追尾碰撞。魏松的代理律师表示,车祸发生时魏松坐在后排,始料不及的他上身和头部猛烈撞击在副驾驶座椅,造成颜面部多处挫裂伤,虽然事后立即被送至医院缝合二十余针,但伤口愈合后,魏松的面部留下多处明显疤痕,必须进一步整形治疗才能复原。

    魏松的律师认为,作为无辜受害者,魏松因被告违章驾驶而造成受伤,并且在治疗和恢复期间无法照常登台演出,因此缺席了原定国庆期间的5场市级音乐晚会和4多场商业演出,蒙受了较大经济损失。而且,魏松作为我国著名男高音演唱家,脸颊和口唇部受伤、组织缺损并留有多处明显疤痕,直接损害了他的演员形象和表演水准的发挥,排练和演出时口唇疼痛甚至撕裂出血,给魏松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也因此在表演方面受到限制,错失了不少演出和广告机会。故魏松起诉要求肇事方赔偿其各类损失共计近70万元,其中包括演出费49万元(商业演出4场计39万元,市级音乐晚会演出5场计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等。

    庭审期间,被告新华昌公司申请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

    事发后,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新华昌公司一方机动车在城市快速道路上倒车,属违法行为;海博公司一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疏于观察,未及时发现前方车辆动态,致发生事故,也属违法行为。最后确认,前者承担主要责任,后者承担次要责任,魏松不承担事故责任。

    庭审中,作为被告的海博公司及新华昌公司,对事发经过以及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但新华昌公司对魏松主张的赔偿费用不予认可,特别是误工费、医疗费、律师代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均“过高”,既不符合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海博公司则表示,根据事故认定的责任,愿意在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责任之后,对超出部分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具体金额由法院判决。

    第三人保险公司则认为,自己虽然是作为新华昌公司机动车的保险公司,但由于魏松并没有要求其赔偿,因此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直接向被告新华昌公司赔付。

    2008年6月20日,经法院委托相关部门鉴定,结论为魏松因交通事故致颜面部多处软组织挫裂伤等;损伤后遗留面部瘢痕形成,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因此第三人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魏松因事故受伤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酌定对于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部分,由新华昌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海博公司承担30%。

    关于新华昌公司等提出的费用异议,法院认为,魏松医疗受伤期间缺席了原定的五场市级音乐会的演出,致使其演出收入减少10万元,因上述演出均系魏松单位的工作安排,故应纳入误工费的赔偿范围。至于魏松另外主张的4场商业演出损失39万元,因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魏松系我国著名男高音歌唱家,其因本起交通事故致颜面部受伤而无法登台演出,对其歌唱事业及正常工作确实造成了一定影响,其所受的精神损害也较一般人为重,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万元。最后,法院确定魏松因交通事故受伤所产生的合理损失范围确认为24.74万余元。遂判决,第三人保险公司赔偿115,285.20元,新华昌公司赔偿9.25万余元,被告海博公司赔偿3.96万余元,且两被告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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